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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质灾害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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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年08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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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增强*市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,大力推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,根据省有关规定,现就进一步加强*市地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
一、明确地质工作总体要求

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,统筹地质工作与城市建设、经济社会发展,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,统筹矿产地质勘查、矿业开发与环境治理,统筹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。深化体制改革,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,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。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工作,努力实现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监测与预警的重大突破。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,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,为*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。

二、加强地质环境勘查监测

(一)加强矿产勘查工作。按照深化老区、开辟新区、突出重点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,加强地热、煤、油气资源勘查。全面开展地热资源的普查与评价,重点开展对*岩体东北及北缘的遥墙-桃园-小寨-油坊赵地热带、济阳北部-商河地区的地热资源勘查,开发利用清洁能源;加强章丘、济阳等地区煤田地质普查,切实增加可采储量;开展济阳凹陷石油天然气勘查。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,加强铁、水泥灰岩等矿产的勘查与规划,切实提高资源保障能力。

(二)加强基础地质工作。以服务于城市可持续发展为重点,围绕当前亟待解决的城市地质问题,开展城市地下三维地质结构调查与地下空间可利用性调查、城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危险性评估、城市水环境调查与质量评价、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,系统查明*市资源和环境状况。依托现代信息技术,建立集数字化、立体化、可视化于一体的城市综合地学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,为城市规划、建设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,为政府决策和应急指挥搭建可视化平台,为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全方位服务。

(三)加大矿山地质环境工作力度。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,指导科学开采。加快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,大力推进深部和找矿工作。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,加大对*市“三区一线”(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、城市规划区和主要交通沿线)历史遗留破损山体的调查和恢复治理力度。围绕矿山开发,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治理,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破损山体进行治理,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。

(四)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。围绕防灾减灾,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,完成各县(市)、区特别是南部山区、东郊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。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体系,减少地质灾害损失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,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。围绕保泉和供水安全,积极开展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,保护地下水环境,缓解地下水开发与保泉之间的矛盾,确保泉水喷涌与供水安全。围绕生态农业建设和城市人民生活保障,积极开展济阳、商河、章丘、长清等县(市)、区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工作,为土地利用提供科学依据。围绕城市及重点工程建设,积极开展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调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,保障城市及重点工程建设安全。

三、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

(一)完善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。根据*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,开展基础地质、矿产地质、环境地质调查和城市地质、农业地质、灾害地质、环境地质监测等公益性地质工作。在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过程中,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,优选项目承担单位,保证项目的运行质量和效果。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,形成多渠道投入的机制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地质环境治理等公益性、基础性地质工作的支持力度,建立地质勘查资金,将历史遗留破损山体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,充分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,使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投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。

(二)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机制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原则上谁开采谁治理。建设项目周围破损山体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,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。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,政府主要运用政策调控,改善市场环境,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,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,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的主体地位。

(三)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。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,突出地质环境保护、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和城市地质调查与研究,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。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,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,在矿产资源勘查和管理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、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。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,鼓励矿山企业自主投资地质科技研究。逐步增加地质科技财政投入,用于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。

四、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

(一)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,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。不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,严格依法行政,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、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,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。加强矿政管理队伍建设,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,保障地质勘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。

(二)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。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,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。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,及时提供信息服务。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,发挥好行业自律、中介服务等作用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地质工作。

(三)强化矿业权管理。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,增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,严格探矿权审批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,科学设置探矿权。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,依法查处圈而不探、以采代探、无资质勘查、无证勘查、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,规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勘查活动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地质勘查设计,严格审查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和地勘单位勘查施工能力,监督勘查施工过程,杜绝不按地质勘查规范施工等问题,确保地质勘查成果质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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